證監會昨日發佈的這一措施,將增加IPO時股票供應量,緩解公司超募問題
  作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,持股時間3年以上的股東將可發售其持有的老股了,這部分股票被視為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。這也意味著新股上市時供應量可能增加。
  重慶晨報訊 (記者 劉洋)作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,證監會昨日發佈了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》,按照新規,持股3年以上的股東將可發售持有的老股。
  《規定》中明確表示,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,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將所持老股向公眾發售,以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。而發行人在公佈的發行方案中,必須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,向投資者明確提示老股轉讓情況,並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。
  為便於投資者全面瞭解老股轉讓的情況,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,為防範老股轉讓後可能出現的風險,《規定》也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:除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,且不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外;老股轉讓後,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、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,以保持公司穩定經營。而老股轉讓有關的登記結算、稅收繳付等事宜,證監會表示,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正在制訂具體的業務規則,將於近期發佈。
  在官網的公告中,證監會表示,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,《規定》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,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,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,促進買、賣雙方充分博弈,進一步理順發行、定價、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。  (原標題:持股三年股東 IPO時可發售老股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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